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数字经济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四川战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bet36体育在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促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促中心,是指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数据局)根据全省数字化转型需要,以支持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的协同转型升级、助力经济社会降本增效为目标,依托数字化转型水平领先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实体,面向区域、园区、集群建设的综合数字赋能平台,依托产业“建圈强链”链主企业建设的产业链数据平台,是全省“智改数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数促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可信数据底座、共性开发平台、开源社区等数字化平台载体,引育数字化服务经纪人才和技术团队,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助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四条 数促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数字四川战略任务和数字化转型工程实施需要,面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开展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集成创新;
(二)聚焦解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问题,以行业为重点,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数据融通运用,建设数字化平台载体;
(三)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单机装备、制造单元、生产线、制造车间、工厂等数字化转型需要,开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和产品;
(四)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人才;
(五)开展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发布服务清单,开展供需对接,提供通用适配、质优价廉的数字化转型服务;
(六)推进数字化平台载体向中小企业开放,构建数字化转型开源生态,带领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数字化转型协同升级,探索形成成熟可落地的新商业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数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数促中心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指导数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发展。
第六条 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是数促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的相关要求,主要负责数促中心的审核推荐申报,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支持,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按程序报送年度运行评价等资料,推动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条 数促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搭建综合数字赋能平台,完成数促中心建设主要任务,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成效和运行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产业“建圈强链”“智改数转”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数字化转型发展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适时发布数促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水平领先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实体,重点支持产业“建圈强链”数字化能力较高的链主企业申报建设数促中心。拟申请数促中心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发布的重点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可信数据底座、共性服务平台、开源社区等数字化平台载体,或具备相应基础能力;
(三)拥有专职数字化转型服务人才5名及以上和数字化转型技术研发人才20名及以上;
(四)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近3年内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5项及以上,开发数字化转型典型解决方案或数字化产品5项及以上;
(五)具有较好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成效,近3年内申报单位须与相关领域需求单位签订数字化转型服务协议或完成相关订单10个及以上;
(六)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数促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数促中心鼓励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需要与建设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论证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数促中心名单,经公示后认定数促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数促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原则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数促中心主任负责制。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数促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数促中心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运行。理事会应由申报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董事会(理事会)应制定明确的数促中心运行管理制度,每年应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确定数促中心发展方向,审议运行管理制度、数促中心主任和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资金投入和研发任务等重大事项。
数促中心主任须具备较高的数字化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负责数促中心建设的全面工作,鼓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数促中心主任。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供需对接服务能力,能够开展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发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